女游客麗江被打案宣判 六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第2頁
0閱讀
路透網
2017-8-18
綜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古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六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
古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凌晨3時許,被害人董某某、張某、孫某三人到麗江市古城區祥和路“寧蒗松果兒燒烤屋”包間內吃燒烤,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隨后也到該燒烤屋大廳吃燒烤。被告人一方對被害人一方進行挑釁并對三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之后六名被告人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董某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害人張某、孫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微傷。另外,2016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和榮松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南華縣龍川鎮吃燒烤時持刀將李某砍傷后逃離現場,于2016年8月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被害人李某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一級。
古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造成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后果,破壞了社會秩序,六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此外,被告人和榮松在楚雄州南華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智、和凌波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六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和榮松一人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應當數罪并罰。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綜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古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六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